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  学生奖助贷免贷工作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日期:2018-07-30浏览人数:4902 来源:本站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面向在校专科生(含五年制大专四年级以上)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根据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二条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申诉的裁决等。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卫生合格。

    ㈢具体申请条件

           1. 上一年学年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与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5%。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主持完成科研等项目的优秀学生可优先推荐。

           2. 上一年学年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5%,但均位于前1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㈣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技能比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无校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卫生合格;

          7.本学年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三)具体申请条件

    上一年学年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20%,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20%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四年级以上);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无校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原则上无不及格课程;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卫生合格;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俭学,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每年9月份启动申请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初评,学院审批流程执行。

第九条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各二级学院初评名单要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院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分批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院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