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06浏览人数:440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精简会议,严格会议纪律、规范会议管理、提升会议效率、减轻会议负担,从而释放劳动力,让广大干部群众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具体工作中,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会议是学院贯彻上级精神、部署学院工作、推动学院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部门须高度重视会议的组织、管理与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指的是以学院名义举办和承办的各类会议与活动。主要包括:各类代表会议、年度性会议与活动、专项工作会议与活动、工作例会、纪念(庆祝、表彰)性会议、学术会议、来访交流等。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会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的审批、指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办会原则
第五条 举办和承办各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高效。注重会议实效,召开会议要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不得组织召开没有明确目的、调研论证不充分、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
㈡精简。在保证实效基础上,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精选参会人员。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可由部门负责人召集的会议一般不请院领导出席,可由分管院领导召集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学院主要领导出席。
㈢节约。办会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严格会议预算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一般不制作背景板。减少印发会议材料。严格控制评比表彰活动,从简发放奖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㈣规范。强化会议计划,凡需学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列入学院下周工作计划。未列入周工作计划的,除临时性紧急会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工作会议一般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第三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六条 学院会议原则上分为4类:
㈠一类会议: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主持或组织召开的会议,国际会议,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维稳、综合治理等年度或重大工作会议。一类会议由主要领导提出或分管院领导提出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按议事规则报党委会、院务会审批后方可召开,涉及到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审批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㈡二类会议:学院副院级领导主持或组织召开的会议。二类会议由学院副院级领导提出或由部门提出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必要时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㈢三类会议:部门牵头组织的全院性会议。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审批(其中,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报告、讲座、论坛,应先报宣传统战部或科研处审核,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召开。
㈣四类会议:其他会议。
第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的全院性临时会议(如临时传达上级紧急通知、部署紧急工作等),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八条 所有会议批复同意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批复、会议议程、主要内容、会议材料、参会人员等通过OA系统报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一类会议的会议通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的通知,由相应牵头部门(牵头人)负责。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组织由会议责任部门负责,根据会议性质和部门工作职责,按照主办和协办2种方式划分会议责任部门(涉及到工作相互交叉、涉及部门较多的综合性会议时,责任部门可由学院主要领导指定或划分),并进行组织。
㈠主办部门负责会议全部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㈡协办部门负责按照会议主办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会议部分任务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会议的组织主要包括会议方案拟订、会议筹备、会议实施、会后处理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组织按照“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协办部门分担协助”的原则,明确会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责任。所有会议的会场签到、会议记录、纪要撰写、纪律维护等工作原则上由会议主办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全院性重要会议、各类代表会议、高规格的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等,主办部门要视需要安排专人,形成文字、音频、影像等会议资料,并及时将全套会议材料整理后送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归档。
会议组织(承办)不到位的,取消该部门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且部门负责人、会务承办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因未会议组织(承办)不到位而造成后果的,另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会议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会议方案执行。会议主办部门要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强化方案执行与时限要求,切实加强过程管理,防止出现纰漏和差错。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㈠各部门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缺席或擅自委托或安排他人代会。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其中,一类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参加;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四类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会议要求与部门人员分工,合理安排部门相应人员参会,必要时须向会议牵头部门(牵头人)报告。
㈡缺席会议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等级,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且会议时间在1天以内的,计缺岗1天,会议在一天以上的,按会议时间计(按天算)。缺席会议人员须在会后(期限由会议主办部门确定)到会议组织部门学习会议精神,拒不学习的,全年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因未出席会议而耽误工作及造成后果的,另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㈢不按规定请假的,按缺席会议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会议签到制度。
㈠需要签到的,参会人员必须提前到达会议现场,并在会前按要求履行会议签到手续。
㈡未按要求履行签到手续的,按缺席会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自觉做到:
㈠严禁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开会场。会议原则上提前五分钟到达会场(会议通知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时间到会)。会场设迟到席,迟到人员必须到迟到席就座,散会后向会议主办部门做出书面说明,主办部门汇总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会场的,离开和返回时须在报到处进行登记;离开后不能返回的,须向会议组织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并记缺岗0.5天。
㈡会场摆放座签或安排座次时,须按座签或安座次表就座;未摆放座签、未安排座次时往前居中就座,或服从会议组织人员安排,到指定区域就座。未按要求就坐的,按缺席会议处理。
㈢除会议主办部门明确已准备纸、笔外,须自带笔记本、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按要求贯彻传达落实会议精神。不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的,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不按要求贯彻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的,以及会议精神传达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缺席会议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另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㈣会议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交头接耳,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否则,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
㈤会议严禁睡觉(打瞌睡),严禁手机聊天、手机炒股、写发与紧急公务无关的信息等,严禁在会场内吸烟、嚼槟榔、吃零食。否则,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当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档次不高于C等。
㈥违反会议其他纪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保密纪律。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下发相关文件资料的形式公开、或由校内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录音,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对外泄密。要妥善保管会议文件材料,需要退回的要及时退回。
第十八条 加强会风监督工作。会议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安排会议考勤,设立会风督查和考勤组,对不遵守会议纪律的个人及其所在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十九条 落实是会议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议结束之后,各部门要按要求传达会议精神,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完成的,须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以及会议主办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部门传达落实与贯彻执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并及时反馈与通报。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办部门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部门,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会议收取会议费、资助费的,必须开具合法票据,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院财务,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自收自支。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会议费的会议,优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经费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应与会议具有直接相关性,主要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文具费用、会议场地及设备租金、交通费、会议材料印刷费等。会议费有关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校内会议原则上在教工食堂就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会议,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务工作人员和与会人员均不发放任何劳务费和误餐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据实报销完毕会议费用,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㈠会议审批件。
㈡会议通知。
㈢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㈣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发票、电子结算单(支付凭条)等。
㈤举办、承办国际、双边及港澳台会议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借会议名义安排公务宴请;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 外请专家的讲课费执行相关文件和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