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6-11-03浏览人数:476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提案的征集与办理工作,切实发挥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案包括:
㈠教代会代表和代表团在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㈡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向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对本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院管理、监督学院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依法依规认真办理代表的提案。
第二章 代表提案受理与交办
第五条 代表对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案由明确,内容具体。
第六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采用统一格式的《提案征集表》(附件1),由提案人亲自填写。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两名代表附议。
第七条 教代会集中受理提案期间,代表提案一般由所在代表团收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交工作委员会。其余代表提案,由工作委员会直接接收。
第八条 提案由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核,同意立案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与承办部门建议名单,召开会议向承办部门交办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工作委员会依照工作程序和职责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未立案的提案,由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进行书面答复,并解释说明。
第九条 下列提案不予受理: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㈡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
㈢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㈣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㈤超越教代会代表提案法定职权范围内容的;
㈥非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十条 在交办提案的同时,工作委员会应向各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报送有关提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承办),经工作委员会同意后,重新确认承办部门并交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三章 代表提案的承办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述职内容。提案承办部门要在年度工作述职时,汇报提案办理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提案承办部门“一把手”负责制。承办部门应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并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进度表(制度)。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代表提案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解决不了的,应逐步完善,并向提案人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办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主办部门,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协)办部门在办理代表提案前,应当先与代表沟通,掌握具体情况和诉求,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提案处理意见函》(附件2),并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紧密保持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实行《提案处理意见函》与《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附件3)两次书面回复制度。
㈠《提案处理意见函》回复制度:
1.对交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提案处理意见函》,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工作进度、时限、责任人等,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工作委员会统一反馈至提案人,并以此作为提案督办与考核的重要依据。
2.如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共同办理的,协办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主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出具《提案处理协办意见函》(附件4),由主办部门整合相应协办意见后,再将《提案处理意见函》提交工作委员会。
㈡《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回复制度:
1.能在本年度办结的提案:提案办结完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提案办结意见函》答复提案人。
2.不能在本年度办结的提案:年底,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提案办理意见函》答复提案人,详述提案办理进度、下一年度打算、未能办结的原因、预期完成时间等内容。
3.如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共同办理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出具《提案办结(办理)协办意见函》(附件5),由主办部门整合相应办结协办意见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答复提案人。
4.承办部门对代表提案的《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应同时报送工作委员会备存。
㈢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部门可回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团团长。
第十八条 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回复的《提案处理意见函》与《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均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四章 代表提案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工作由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每学期召开提案督办会议至少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对未完成的提案,要持续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需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事项,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做好召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工作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回复《提案处理意见函》与《提案办结(办理)意见函》时,应当附寄《处理(办理、办结)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6)。代表收到答复后,填写《处理(办理、办结)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反馈。代表对所提提案的答复、办理、办结等情况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工作委员会交有关部门或者学院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再作研究处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提案人在接到《处理(办理、办结)情况征询意见表》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满意。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要在教代会上向代表们报告以下内容:
㈠上一次教代会期间,提案的收集与办理情况;
㈡上一次教代会结束后,闭会期间提案的收集与办理情况;
㈢本次教代会的提案收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