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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正文)

日期:2016-11-09浏览人数:6517 来源:本站

为推进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1175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与对象包括:
学院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
二、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2.学院岗位总量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39号)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为946人。
3.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如下:
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9%
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2%
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9%
4.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不低于75%
三、岗位等级
㈠管理岗位等级
5.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6.学院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7.学院管理岗位四至六级的数量按照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39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中核定的职数执行,七级(正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院确定。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鉴于我院现状,教师岗位仅限于以教学为主的高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科研为主的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列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还有: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6274522
9.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院总体控制目标: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岗位,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院原则上不设普通工岗位。
1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
㈣特设岗位
12.特设岗位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院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岗位设置,学院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工作入轨后,按照特设岗位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报批核准后再设置。
四、岗位设置
㈠管理岗位设置
1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党政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
学院领导;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含纪检监察、工会、团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会计、出纳、审计、统计、档案、编辑、医务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的人员除外);
教学部门、教辅部门(图书馆、继续教育部、实验实训中心)从事管理工作且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4.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1139号)文件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中核定的职数规定:学院管理岗位总数为18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9%,具体设置如下:
学院领导岗位9个。其中:四级职员(副厅级)职数2个;五级职员(正处级)职数7个。
学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基层党组织中纯管理人员副处级领导职数共28个。
其他管理岗位143个。其中:七级职员(正科级)职数50个,八级职员(副科级)职数34个,九级职员(科员)职数54个,十级职员(办事员)职数5个。
㈡教师岗位设置
15.教师岗位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设置,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水平与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教学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教学部门的专任教师;
教学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辅导员。
16.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精神和我院现状,我院教师岗位总数为520个,占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6.4%,具体设置如下:
高级岗位31个,占教师岗位总数的6%。岗位内部结构(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4的比例,设三级岗位15个,四级岗位16个。
副高级岗位140个,占教师岗位总数的27%。岗位内部结构按24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28个,六级岗位56个,七级岗位56个。
中级岗位234个,占教师岗位总数的45%。岗位内部结构按34的比例,设八级岗位70个,九级岗位94个,十级岗位70个。
初级岗位115个,占教师岗位总数的22%。岗位内部结构按5的比例,设十一级岗位57个,十二级岗位58个。
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教辅部门(图书馆、继续教育部、实验实训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各部门和科室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具有与所从事技术工作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教学部门的实验技术人员。
1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为161个,占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3.6%。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定为三级,具体设置为:
正高级岗位9个,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6%,设三级岗位1个,四级岗位8个。
副高级岗位44个,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7%。岗位内部结构按2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8个,六级岗位18个,七级岗位18个。
中级岗位72个,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45%。岗位内部结构按343的比例,设八级岗位22个,九级岗位28个,十级岗位22个。
初级岗位36个,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2%。岗位内部结构按55的比例,设十一级岗位18个,十二级岗位18个。
㈣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数为85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9%。具体设置为:
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岗位1个,技术工二级(技师)岗位3个,技术工三级(高级工)岗位17个,技术工四级(中级工)岗位34个,技术工五级(初级工)岗位30个。
五、岗位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学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2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2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资格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25.专业技术三到十二级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具体任职条件,学院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拟定(见附件3)。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26.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7.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聘用办法及程序
28.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在职院级领导和2011年新入职人员不参与竞聘,其他在职在编人员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需参与竞聘上岗。
2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由学院自主确定。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30.学院制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等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1.学院岗位聘用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公布岗位数量和类别、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受聘人员。
公示。
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结果报经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七、聘期与考核
32.聘期一般为3年。管理岗位五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3年未满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已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按原合同期限执行。
33.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4.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受聘人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人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5.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有关问题说明
36.首次岗位聘用结构比例问题
首次岗位聘用时,在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平稳过渡的原则,以现有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人员为基数,学院统一设置各级岗位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在学院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先超比例聘用过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其后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三至五年内逐步达到规定的控制比例标准。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时,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完成后,未上岗的富余现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保留现有待遇不变。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未来发展。
37.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问题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双肩挑人数最高不得超过已核定的管理人员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30%,根据学院实际,原则上以下两类管理人员可申报双肩挑岗位:
近三年申报过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者优先;
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或岗位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且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六级以上管理人员。
经批准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兼任某级别专业技术最低等级职务,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但参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时,纳入所在级别的基数,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起竞聘,占用纳入基数后所产生的职数。
38.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文件精神,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学院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已聘政工专业职务的人数为基数,按不超过学院专业技术高、中、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及内部结构比例。
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规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党委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委等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保卫、人事、老干、计划生育、监察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学生处工作人员、辅导员和专业体育运动队领队人员。
根据学院实际,我院原则上将继续坚持不再组织申报、聘用政工专业职务。
39.“双身份人员问题
对于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已按政工专业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又不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且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政工专业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
40.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1.关于缓聘、待聘、拒聘、解聘、辞聘人员的规定问题
缓聘。暂不聘用称为缓聘。缓聘人员由原部门管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缓聘:
与学院签订了脱产学习(或停薪留职)合同,保留编制、不发工资和绩效津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毕业(或停薪留职期满)后回校工作的人员;
组织委派挂职锻炼、支教扶贫、借用一年以上者;
因伤、病经医院证明半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缓聘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待聘。本人愿意应聘,但因受岗位职数的限制或本人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拒聘。凡有部门聘任,而本人不申请,也不应聘或拒绝受聘者视为拒聘。
解聘。聘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在原岗位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经学院和受聘人员协商解除聘约的称为解聘。
辞聘。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用人部门未履行聘约的可以辞聘。辞聘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在接到辞聘申请十五天内对辞聘申请者作出明确答复。辞聘申请经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辞聘人员从辞聘获批准之日起,即按待聘人员管理。
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一个月内发100%的基本工资;第2个月到第4个月发70%的基本工资;第5个月到第12个月发50%的基本工资;超过12个月以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的视为拒聘,作自动离职处理。在待聘期间,不享受学院津贴及任何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职务的晋升、工资的调整,不享受学院其他优惠政策。重新受聘后,不补发在未受聘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凡学院工作日必须每天到组织人事处报到登记。
拒聘人员自拒聘的下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的70,不享受学院任何津贴和福利。拒聘超过三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2.其他问题
为保证学生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只能竞聘学生辅导员岗位。合同期未满的新进人员,必须履行原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退居二线的正处级干部(调研员)可不参加竞聘,不填岗位聘用申请表,但计入现所在部门编制数,归口到该部门管理,到退休或调离该部门时,该编制自然核减。
借调、挂职锻炼、校外访学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聘,但管理仍归原部门负责,占该部门编制数。
鼓励和支持有教学能力且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回教学一线。
⑸2012831日之前退休的,可不填岗位聘用申请表,由原部门安排。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429106号令《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可照顾在原部门原岗位竞聘上岗。未被有关机构确认为残疾人的职工不享受上述照顾性政策。
43.200671起,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200671日起,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学院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人员参照执行。退休人员不占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九、工作步骤
44.岗位设置实施与聘用工作是在全省统一部署下进行的。我院完成时间是201214,学院安排工作步骤为:
⑴201112月中旬: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实施方案;
⑵201112月下旬:征求意见,党委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⑶201112月下旬到2012年元月上旬:组织实施,聘用公示,上报结果,核准备案。
                                         十、工作要求   
45.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是关系到全院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院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46.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果出现问题,由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47.各部门和个人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8.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开展,受理教职员工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投诉。教职员工的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小组负责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49.本实施方案附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任职时间,一律截止于20111231
50.本实施方案及附件中所称以上数量和等级,均包含本级;以下数量和等级,均不包含本级。
51.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2.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