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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6-11-07浏览人数:8351 来源:本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原则;
㈡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㈢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㈣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㈥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原则;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注重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㈠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
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素养;
㈢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㈣身体健康。
第三条 提任干部基本资格
㈠学历与职称的原则要求:对教学、科研及教辅部门,提任中层正职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提任中层副职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提任科职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对其他部门,可适当放宽。
㈡任职年限要求
提任中层正职:
①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
②在中层副职(正科职)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③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
提任中层副职:须在内设机构正科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提任正科职:须在副科职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
提任副科职:须在科员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工作1年以上。
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务部门负责人和二级机构总支正、副书记,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提任财务、审计等部门职位需具有相应的岗位任职资质。
第四条 提任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破格提拔需报湖南省林业厅同意。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五条 拓宽选拔任用渠道,从全院范围内选拔任用干部。
教学、教辅部门的行政管理干部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选用外,还可以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用:
㈠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工作年限在4年以上者;或者经学院公开招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转正定级满1年以上者,可以参与教学教辅部门副科级干部的选聘。
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在6年及以上、且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1年以上者;或者经学院公开招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转正定级满3年以上者,可以参与教学教辅部门正科级干部的选聘。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在9年以上、且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2年以上者,可以参与教学教辅部门中层副职干部的选聘。
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在9年以上、且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1年以上者,可以参与教学教辅部门中层副职干部的选聘。
㈣教学教辅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原则上从相关或相近专业的中层副职干部中选聘,且要求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特殊情况下,具有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在12年以上、且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2年以上者,可以参与教学教辅部门中层副职干部的选聘
凡按照上述㈠、㈡、㈢、㈣项选拔任用的教学、教辅部门干部,必须在新的工作岗位履职满2年后,经考核合格,才能交流到学院党政内设机构任职。
㈤学院党政内设机构的干部可平级交流或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选拨到教学、教辅部门任职。
第六条 动议
㈠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㈡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㈢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七条 提任干部基本方式
原则上采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命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竞争上岗方式提任干部的基本程序:
㈠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㈡民主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
㈢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方法可采取:
1.笔试;2.面试演讲;3.民主测评。
㈣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内容主要是: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情况。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做到“谁考察,谁负责”。考察内容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㈤党委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院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或者组织人事处处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㈥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㈦履行任职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㈧竞聘上岗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考察(试用)期,考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聘)任职务,按试(聘)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㈨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任期原则上每届为3年,连续任职超过两届的党政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交流。
第九条 民主推荐个别提拔方式提任干部的基本程序:
㈠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人推荐要求进行署名,做到“谁推荐,谁负责”;
㈡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
㈢进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成员、用人部门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㈣根据会议推荐情况,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㈤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做到“谁考察,谁负责”。其他程序同竞争上岗程序。
第十条 交流、回避
㈠交流
1.干部交流必须坚持:经受锻炼,增强才干的原则;改善班子结构,增进团结的原则;激发开拓热情,有利工作开展的原则;因才施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2.干部交流的重点:中层正职、部分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
3.干部交流的方式:
⑴任职期满交流: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任职满3年的,有计划地交流。其他干部按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⑵回避性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如出现以上情形,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⑶结构性交流:因部门班子成员年龄、文化、性别、专业技术等结构需要而交流。如年龄结构未形成老、中、青梯次的,缺乏专业性强的管理人才等等。
⑷内部轮岗交流: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岗位满8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
⑸培养性交流:长期在行政管理或教学教辅部门的优秀年轻干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培养性交流任职。
⑹校外挂职交流: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到有关单位进行挂职交流。
⑺其他交流: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胜任现职、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好团结、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等情况的,视情况决定干部的交流或解聘。
4.干部交流的纪律:干部换岗交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绝不能凭个人意愿、喜好和兴趣擅自提出岗位交流,更不能搞非组织决定的个人行为。必须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按照党的组织原则,任何部门、任何干部都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交流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解聘处理。
㈡回避
1.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学院党委及组织人事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免职、辞职、降职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㈡辞职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㈢降职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㈠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㈢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
㈣组织人事处与纪检监察室,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干部正式提拔之前,组织人事处必须以函询的形式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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