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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07浏览人数:10132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岗位服务意识,充分调动每位同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能和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教学保障和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岗位设置改革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学院所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二、考核原则
㈠注重工作表现和业绩贡献的原则。
㈡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㈢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等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学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工勤人员考核以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履职过程中的敬业精神、 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生产等情况,侧重工作实绩和出勤情况。
㈡考核标准
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一般在当年12月上旬至次年的1月上旬进行。其程序为: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根据《工勤岗位人员量化考核指标》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对自己做出自我评价。
2.领导评议。被考核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根据《工勤岗位人员量化考核指标》,对本部门所有工勤岗位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测评。
3.确定等级。按照工勤岗位类别(1-5级)划分,分别根据各工勤岗位类别人员的综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按15%70%15%的比例分别确定本工勤岗位类别中的一、二、三等次。
4.反馈与复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10日内向学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2013年起实行绩效考核,学院将把从2013年度开始的所有绩效增量部分一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分配。每个考核等次直接与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的分配相挂钩,即同工勤岗位类别同等次人员享受相同的绩效工资增量;不同工勤岗位类别以及不同等次人员实行差异绩效工资增量。其中以各工勤岗位类别的第3等次确定为1.0系数为基准,分别按照1.21.4的系数比例确定同工勤岗位类别第2、第1等次的绩效工资增量。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本方案仅适用于绩效工资增量分配。至于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仍然沿用原有考核方案,但据此方案所得的绩效考核分数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㈡各工勤岗位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被考核人的考核资格,同时追究本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㈢被考核人员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有效时限为上年度121日至当年度1130量化考评指标中特别注明时限的除外)。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量化考核指标
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