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11-09浏览人数:551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专(高职)、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经招生就业处审查同意并备案,教学院部不得私自接收新生就读。
第四条 大专(高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核查。中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者予以新生学籍注册,即取得学籍。中职新生取得学籍后必须参加由衡阳市教育局组织的中职新生电子图像采集。核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大专(高职)新生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经学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中职新生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经学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在先进行学籍注册的前提下休学一年。经治疗康复且休学期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教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旷课超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部和学生处作自动退学处分并报院长办公室下文,学籍管理科根据文件取消其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㈠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㈢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将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从招生就业处网站下载《专业调整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转专业的手续。转专业条件:符合国家转专业政策规定,且中职和三年制大专(高职)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第一学年内,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第一、二学年内。
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三年制大专(高职)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集中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12月份和第二学期末6月份。五年制大专(高职)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集中在第一、二学年的第一学期末12月份和第二学期末6月份。中职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集中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9月份和第二学期初第一个月内。手续办理时间为规定期限内的每周四,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就业处学籍科核查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如符合条件才能办理转专业手续。
㈡《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分别由转出教学院部、转入教学院部、招生就业处、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审批。
㈢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将审批表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转专业的文件;
㈣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将该同学做学籍异动上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中职和三年制大专(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年制大专(高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㈣降分录取专业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的;
㈤不同学习层次、学制和形式之间转专业的;
㈥一般专业转国控专业(医学类、教育类、司法类、公安技术类)的;
㈦经对口升学考试的学生转专业仅限同一专业大类;
㈧应予退学的;
㈨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大专(高职)学生、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休学时间不超过3年,中职学生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可以休学一年也可以连续或间断休学两年。
中职学生第三学年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㈠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中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㈢因其他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㈠休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周四,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
㈡休学学生本人或家长到招生就业处网站下载《休学、复学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因病休学者,应附上医院病历证明;
㈢审批表分别由教学院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㈣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将审批表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休学的文件;
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将该同学做休学籍异动上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㈠复学手续办理时间为复学期限内的每周四,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
㈡复学学生本人到招生就业处网站下载《休学、复学审批表》打印并填写。因病休学者复学,应当提交医院体检合格意见;
㈢审批表分别由教学院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㈣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将审批表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复学的文件;
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将该同学做复学学籍异动上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自动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
㈠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六门主要课程以上考试、考查不合格者;
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㈢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㈣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㈤因个人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六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㈠自动退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周四,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
㈡学生本人或家长到招生就业处网站下载《退学审批表》打印并填写;
㈢审批表分别由教学院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教务处、图书馆、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㈣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将审批表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学院同意该同学自动退学的文件;
㈤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将该同学做退学学籍异动上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并负责领回。
第六章 自动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处分:
㈠未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㈡虽在学校,但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㈢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以上者。
㈣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在学院有关工作人员通知该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或自动退学手续后,一个月仍未到校办理的,将作为自动退学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之一受到处理的学生,学校均有权对其进行自动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自动退学处分按下列规定流程办理:
㈠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及时将自动退学处分材料交学生处;
㈡学生处报自动退学处分至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学院自动退学处分的文件;
㈢学生处将自动退学处分的文件交招生就业处学籍科;
㈣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将该同学做退学学籍异动上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查合格,给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而未达到延长学制规定者,以及毕业实习或技能训练一门不及格者,均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原则与规定就业。
第二十五条 电子注册与毕业证书
㈠所有毕业生信息必须参加湖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电子注册,注册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㈡按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的相片及身份证号码必须和毕业证书一起电子注册,毕业生必须参加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单位统一组织的图像采集。
㈢毕业生图像采集和大中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齐全的学生方可领取毕业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