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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6-11-07浏览人数:427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二级院(部)与学院评定与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院(部)成立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由(副)书记、学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班由班长牵头,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委员4人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学院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档。
特困生(A类):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单亲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来自贫困地区、灾区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生活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学生。
困难生(B类):来自贫困地区或城镇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普困生(C类):家庭因突发事件,家庭成员因突发疾病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父母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资助。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5.处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院(部)评审→二级院(部)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院公示”的程序进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等经济状况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真评审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院(部)评审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主动、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及时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二级院(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院(部)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贷、助、补、减、免”等各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中试行。